几周前,美国最高法院发布了一项新裁决(该案名为“Niz-Chavez v. Garland”),对一些移民法庭案件产生了影响。虽然有点复杂,但我会尽量用简单明了的方式来解释。当政府将移民提交移民法庭进入(“驱逐程序”)时,便须向该移民发出一份名为“出庭通知书”的文件。
有一种方法可以让一些在移民法庭上的移民者申请绿卡,这种方法被称为“取消遣返”(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十年绿卡”) 。你只有在政府发出你的“出庭通知书”之前在美国居住了10年才有资格。此外,还有一个条件就是你必须根据美国公民或持有绿卡的配偶或孩子的极端困难,法律不是仅仅因为你有资格申请而自动获得绿卡。
根据该法律,这份通知书应该注明首次移民法庭开庭的日期和时间。但是,通告上常常只写着“待定”。最高法院的这个新案件称,如果“出庭通知书”上写的是“待定”,而不是给出一个具体的日期和时间,那它就不会“停止计时”,那么它就不会在取消移民申请 “取消遣返” 所要求的10年之内“停止时间”。举例来说,如果某人2010年进入美国,并在2017年收到“出庭通知”,那么如果NTA给出了出庭的首次听证日期和时间,他将没有资格申请“取消遣返”但是,如果出庭通知书上写着“待定”,那他就可以获得资格,因为 NTA并未停止人在运行10年的时钟,而且进入美国已经超过10年。
我认为有一些律师和旅行社会误解这个裁决。该案件没有明确回答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已被驱逐出境的人的NTA表示“待定”,那这个人是否可以重新审理他们的案件。答案目前还不清楚,但由于无法确定,对于10多年前进入美国并且有美国公民或绿卡配偶或子女的移民来说,值得一试。本周我正在对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研究,并将在以后的文章中向大家汇报。这是一个可能的法律论据,一些移民法官可能愿意重新审理案件,但我认为移民上诉委员会是不会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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